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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注冊商標具有獨占性、唯一性和排他性,其他企業和個人未經許可或授權均不可私自使用。因此在我國商標的申請量逐年上升的大背景下,申請商標的難度系數越來越大,這時對商標有迫切需求的人就開始瞄準那些“三年不使用”的商標,也就有越來越多的商標被“撤銷”。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的規定,已注冊商標被撤銷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商標無效宣告程序。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可以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或者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對馳名商標進行惡意搶注的不受5年時間限制),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如果商標被宣告無效,商標權利人可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商標無效宣告復審或答辯,如果結果還是宣告無效。最后的機會就是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起訴。
二、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何為“撤三”?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如果企業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請,則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向商標局提交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或者向商標局說明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否則將有很大可能被“撤三”成功,導致商標被撤銷。
三、商標局主動依職權撤銷的情形。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一些企業認為,改變了商標注冊地址、注冊人信息也沒什么關系,豈不知注冊商標被提“撤三”“異議”或面臨其他變動時,商標局會按照商標注冊證上登記的注冊地址下發書面信息通知商標注冊人,注冊地址的變更令企業無法及時收到相關信息,從而錯過挽救時機,最終可能導致企業商標被“死亡”。
在取得商標證書后可能面臨的糾紛中,至關重要的一點就是商標的使用證據,我們要學會有效的保留使用證據。一般來說,最常見的證據包括廣告,宣傳冊,發票,合同,各類活動等。要善于在相關證據中顯示商標信息,顯示使用時間。或者預留其他輔助證明證據。比如有關發票,可以在備注欄填寫商標信息等。
商標取得證書后,需要做好商標監控,以防自己的商標被撤銷的情況發生,同時做好知識產權的全面防范,對已有的商標進行近似監測,通過不定期監控對比自己持有的商標與商標局的《商標公告》(每月四期,每期數千條)當中的商標數據,發現近似商標或對自己品牌商標可能造成影響的商標并進行異議,對自己的商標進行保護。
商標代表的就是企業,就是企業的利益,商標監控是維護商標權利的主要方式之一,既可以及時阻止他人不法搶注,保護企業的品牌發展,或及時阻止他人"傍名牌"以削弱企業的品牌影響力,也可以防止自己的品牌被撤銷。商標的監控措施就相當于是我們的品牌監控,及時發現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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