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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新《辦法》”),并將于2017年9月1日起實施。相較于2009年的版本(以下簡稱“舊《辦法》”),新《辦法》主要有如下亮點:
一、簡化電信業務許可證的申請流程
1、建立“電信業務綜合管理平臺”,實現網上辦理許可證
新《辦法》明確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電信業務綜合管理平臺,推進經營許可證的網上申請、審批和管理及相關信息公示、查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機制。
2、簡化申請辦理許可業務提交材料
新《辦法》不再要求經營者提供會計報告、驗資報告,以及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二、與其他制度及法規相銜接
1、與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工商登記制度相銜接
新《辦法》取消了若干項規定,例如:1、跨地區經營電信業務備案管理;2、未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相關規定;3、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需提交驗資報告的要求。筆者認為,這是與近年來國務院不斷深化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相銜接。目前,“基礎電信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核準”已不再是審批項目;工商登記也由原來的“先證后照”改為了現在的“先照后證”;注冊資本也早已在2014年修改的《公司法》中,由原來的實繳制改為了認繳制[2]。因此新《辦法》也做出了相應的調整。
2、與網絡安全與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
新《辦法》對于電信業務經營者在保護網絡和信息安全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1、明確相應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人員;2、建立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網絡安全防護、違法信息監測處置、新業務安全評估、網絡安全監測預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用戶信息安全保護等制度;3、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保障措施等。此外,新《辦法》還明確將“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執行情況”列為電信業務經營者進行年度報告的事項之一。筆者認為,這些舉措是為了與新頒布的《網絡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相適應。
三、擴大持證企業的許可授權范圍及數量
1、許可授權的對象從僅限于直接控股公司,擴大到包括間接持股的公司
根據舊《辦法》規定,獲準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經發證機關批準,可以授權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經營電信業務條件的子公司經營其獲準經營的電信業務。也就是說,舊《辦法》規定的許可授權的對象是持證企業的直接控股公司,而新《辦法》將范圍擴大:“電信業務經營者經發證機關批準,可以授權其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少于51%并符合經營電信業務條件的公司經營其獲準經營的電信業務”,明確指出可以授權間接控股的子公司。
2、授權數量限制放開
根據舊《辦法》規定,在同一地區、就同一項電信業務(不論是基礎還是增值電信業務),持證企業只能授權“一家”子公司經營;而新《辦法》將這一限制的主體縮小到“獲準跨地區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也就是說,除了“跨地區”并且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之外的其他持證企業都可將許可證授權給多個其直接或間接控股的關聯實體。
四、創新的評審、監管機制及懲戒制度
1、增加增值電信業務專家評審
對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的審批,增加了專家評審機制,明確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就三項材料(1、業務發展和實施計劃及技術方案;2、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3、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進行評審”,并明確專家評審時間不計入法定審批時限。對于基礎電信業務,專家評審一直是必經程序。
然而,這一規定也給增值電信業務的許可審批的時限帶來了更多不確定因素,筆者將密切關注新《辦法》實施后對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的審批速度的影響。
2、建立隨機抽查機制
針對持證企業的監督檢查,新《辦法》還增設了抽檢制度,抽查內容主要包括: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年報信息、日常經營活動、執行國家和電信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等;抽查方式包括: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并且電信管理機構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有關檢查工作。在抽查中發現電信業務經營者有違反電信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
3、對電信業務經營者建立失信名單和懲戒制度
新《辦法》中還提到,電信管理機構會建立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具體情形及相應后果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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