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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的經營方面,經常會遇到那種跨期的業務,幾乎每個行業都會有這種現象;而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征收實行的是按季度繳,年終匯算清繳,所以企業在匯算清繳時經常會碰到跨期的稅收問題,那么我們應該如何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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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租期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企業由于促銷政策,往往會在合同中約定一定期限的免租期。如租賃期3年,前3個月免租,那么這3個月的免租期是否也要按照正常的租金視同銷售收入呢?這個問題,在營改增之前在很長一段時期內成為了納稅爭議點。隨著營改增的進程,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第86號公告《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第七條明確,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也就是說今后在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需要再視同銷售來處理。
2、跨期收入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從營改增之后,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時間規定主要有兩個方面。
其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其二是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其中對(二)的規定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二條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總結:
1.租賃服務預收跨期租金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為收到預收款當天。
2.其他服務(包括建筑服務)需要滿足發生應稅服務的同時又收訖了款項或取得了相關憑據,如果只符合一個條件,那么納稅業務也沒有發生。當然先開具發票的除外。
3.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又分為不同情況處理。
3、跨期收入會計處理
會計是按照權責發生制來確定當期收入的,所謂權責發生制就是屬于當期的收入或費用,即使款項不在當期收付,也屬于當期的收入或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與費用,即使款項也當期收付也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或費用。所以在會計處理上會計一般將跨期的收入按照合同的期限進行分割,屬于當期的收入做收入,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做“預收賬款”或“其他應付款”來處理。
4、跨期收入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一般的收入核算企業所得稅法也是遵循的是權責發生制,但是有例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分包規定了,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來確認收入實現,這個就是按收付實現制來了。同時租金又有例外中的例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以上就是關于如何處理匯算清繳跨期收入的相關內容,如果您在匯算清繳處理方面還有疑問或者想要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可以隨時來聯系我們,悟空財稅很樂意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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