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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稅法之規定,中國對所得稅采取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的,年終再進行清繳的方式征收。所謂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所得稅的納稅人以會計數據為基礎,將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將會計所得調整為應納稅所得,套用適用稅率計算得出年度應納稅額,與年度內已預繳稅額相比較后的差額,確定應補或應退稅款,并在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提交會計決算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辦理結清稅款手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應以企業會計核算為基礎,以稅收法規為依據。
匯算清繳的關鍵
1、收入的確認。新稅法在收入確認上引入了公允價值概念。
2、費用的扣除。新稅法在費用扣除上引入了合理性與相關性的原則。
3、納稅調整。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會計報表所列的利潤總額是按照的會計制度計算得出,應納稅所得額不等于利潤總額,而是要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
在收入的計算中,有十幾個項目計算影響到應納稅所得額。
在扣除項目的計算中,有二十多個項目在會計與稅法規定上存在差異。
存在的一些誤區:
誤區1:當年虧損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在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以下簡稱主表)時,有人認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因此得出當年虧損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結論。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
主表中將涉及稅基減免的“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所得減免”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3個行次分開放置,主要是因為收入減免、加計扣除與所得減免的性質不同,前者是稅基計算過程的優惠,后者是稅基計算結果的優惠,因此,稅基計算過程的優惠應當放在“納稅調整后所得”的前面,而稅基計算結果的優惠應當放到“納稅調整后所得”的后面。
在間接法下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 遵循應享盡享原則,這意味著會計利潤經過稅會差異調整后,無論是正數還是負數,都不影響收入類優惠和扣除類優惠的充分享受。如果因為納稅調整后所得形成了虧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此,當年虧損時享受收入類優惠和扣除類優惠在享受時沒有任何限制。
但是當年虧損時,無法享受所得減免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原因在于享受這兩種稅收優惠時應當遵循“無所得,不優惠”的原則。從表格的邏輯關系看,所得減免不能增加可彌補的虧損額。只有當第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為正數時,才能享受所得減免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而且享受稅收優惠以納稅調整后的正數為限額,最多將第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沖減為零為限,所得減免不能增加可彌補的虧損額。如果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為負數,那么就不能再減除所得減免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誤區2: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一定優先于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中涉及的稅收優惠事項具體到主表,共涉及5個行次,分別為第17行“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第20行“所得減免”,第22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第26行“減免所得稅額”和第27行“抵免所得稅額”。
這5行次在分布時,以第21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為分水嶺,“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所得減免”行次順序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前,意味著這兩項稅收優惠優先于彌補虧損,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免所得稅額”和“抵免所得稅額”行次順序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彌補虧損優先于這三項稅收優惠。也就是說,如果彌補虧損后仍為負數,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三項稅收優惠無法享受。此規則是為了防止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企業發生虧損時,應當通過以后年度彌補虧損進行處理,而不是計算出負數的應納稅額。
需要強調的是,為使納稅人可最大限度享受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政策(有限定期限)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政策(無限定期限),按照有利于納稅人原則,2017版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將原第21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與第22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行次順序進行對調。調整后,納稅人先用納稅調整后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再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抵扣可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簡單得出彌補虧損優先于稅收優惠的結論。
誤區3:減免稅所得不得放棄
主表將企業按規定享受的所得減免優惠項目放在第 19 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后單獨處理,即第20行“所得減免”。這樣處理所得減免是出于以下考慮:稅收優惠政策屬于授權性行為,從事稅收優惠項目的納稅人具有選擇是否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不提出或者不主張稅收優惠政策,稅務部門是無權要求納稅人必須享受稅收優惠的;反之,企業提請享受減免稅優惠需要舉證,否則視為放棄稅收優惠。
誤區4:持有優惠證書就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規定:“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總局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中指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因此高新技術企業也是按年享受稅收優惠。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是具體日期,不一定是一個完整納稅年度,且有效期為3年。這就導致了企業享受優惠期間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為此,公告明確,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p>
但是根據最新文件精神,目前備案制改為了留存備查制。根據《關于發布修訂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在這方面還有疑問可以聯系悟空財稅,悟空財稅服務熱線:40000-77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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